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49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3691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聲請人 高雄市台灣傳統文化協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高雄市台灣傳統文化協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發背信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4710號不起訴處分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發背信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4710號不起訴處分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背信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4710號不起訴處分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地公開招標出租案之承辦人,對招標過程中諸多違規視而不見,有背信之違法行為,經聲請人告發,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被告無不法而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認檢察官未詳加調查即逕行不起訴,縱容相關人員逍遙法外,有違憲之虞等語。查不起訴處分書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高雄市台灣傳統文化協會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