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9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雄市台灣傳統文化協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發背信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4710號不起訴處分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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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發背信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4710號不起訴處分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背信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4710號不起訴處分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地公開招標出租案之承辦人,對招標過程中諸多違規視而不見,有背信之違法行為,經聲請人告發,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被告無不法而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認檢察官未詳加調查即逕行不起訴,縱容相關人員逍遙法外,有違憲之虞等語。查不起訴處分書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高雄市台灣傳統文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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