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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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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85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聲請人 廖0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廖0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六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六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六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並以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有原則性者為限,與行政訴訟法增進司法功能之宗旨背道而馳,侵害其訴訟權;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雖採家戶申報制度,然關於夫妻分居而未共組家戶之情形,並未作有規定,則法院及稅捐機關逕認夫妻不論是否分居,均須合併課稅,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大法官應解釋分居夫妻應如何適用所得稅法上開規定,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云云。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本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之意涵甚明,聲請人亦未提出確應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自無受理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廖0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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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1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