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16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陳阿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七九○○五六七六○號函釋,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七九○○五六七六○號函釋,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課稅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七九○○五六七六○號函,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財政部上開函釋係就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於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之情形,認定該筆土地前次移轉現值之標準,本案係聲請人自配偶受贈土地三筆,申報土地現值後,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情形,就該三筆土地認定前次移轉現值之標準,兩者事實不同。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乃爭執行政法院認定事實,引用該函釋作為裁判依據之當否,並非因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4次會議
聲請人
李陳阿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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