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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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420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鐘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及所援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及所援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須係作為該等裁判之依據或前提論據者,始足當之(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八七號、第三九五號、第四○○號、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以其被提起公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中,經通緝於七十四年三月三日到案後,法院已無不能進行審判之原因,竟經過十二年,全未進行審理,迨八十六年二月發現案未審結,始又進行審理,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時效已經完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諭知免訴,乃第一審誤為有罪科刑之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五號確定終局判決,竟予維持;因認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暨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院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稱「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乃屬審判階段關於時效之規範;而最高法院上開決議,係就「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追訴權時效是否進行?」之議題,公決採甲說,稱「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之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況刑法第八十條之立法理由稱『偵查為行使公訴權最初之手續』,亦足為上開立論之佐證。」則屬偵查階段關於時效之規範,既與系爭案件係已經提起公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時效應否進行之情形不相適合,前揭確定終局判決雖同時援引上開解釋及決議,但係以該解釋、而非以該決議作為判決之依據,聲請人聲請解釋該決議,揆諸首揭說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程序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至聲請人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聲請解釋部分,因法院於裁判中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無牴觸憲法,在現行制度下,非本院所得審查之對象,此部分聲請亦與首開規定不合,亦應不受理。至於該確定終局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得否依非常上訴救濟,乃屬另一問題。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林鐘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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