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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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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72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聲請人 李道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李道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優惠存款事件,認銓敘部依該部中華民國74年11月14日(74)臺華特三字第54989號、76年10月3日(76)臺華特一字第111241號函否准其申請,上開二函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應裁定為無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優惠存款事件,認銓敘部依該部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14 日(74)臺華特三字第 54989號、76年 10 月 3日(76)臺華特一字第111241號函否准其申請,上開二函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應裁定為無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 149號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443號解釋理由駁回其訴訟,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同院 106年 11 月 15 日 106年度訴字第 149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2第 1項及第 241條之 1等規定駁回其上訴,應予檢討,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優惠存款事件,認銓敘部依該部中華民國 74 年 11月 14 日(74)臺華特三字第 54989號、76年 10 月 3日(76)臺華特一字第 111241 號函否准其申請,上開二函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應裁定為無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 149號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443號解釋理由駁回其訴訟,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同院 106 年 11 月 15 日 106年度訴字第 149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2第 1項及第 241條之 1等規定駁回其上訴,應予檢討,聲請解釋。惟查銓敘部否准申請之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銓敘部上開二函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亦不得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裁定以其未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訴訟代理人為由,上訴為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是上開判決自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亦未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是上開裁定亦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李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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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8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