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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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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886號

解釋日期 77 年 01 月 15 日聲請人 陳儀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7 年 0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3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儀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年度裁字第六九四號裁再審裁定,用法違憲,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年度裁字第六九四號裁再審裁定,用法違憲,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行政法院七十年度裁字第六九四號確定裁定,其理由悉聽從被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一造,虛構影射之詞,以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為規避手段,駁回聲請人之行政訴訟,嗣聲請再審,亦被駁回(七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九○號),致其權益,蒙受損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有所牴觸,懇請統一解釋等語。惟查原裁定認本案係不得提起訴願及再訴願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遂引用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裁定駁回,至其聲請再審,尤不具備法定再審原因,故亦予駁回,該兩裁定,均非以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為裁判之依據。本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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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3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