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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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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798號

解釋日期 83 年 05 月 20 日聲請人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05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02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二○號裁定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二○號裁定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二○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認有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等情聲請解釋,並非指陳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2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7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4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