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5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0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昱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8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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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8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87號裁定有侵害其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87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遷離戶籍地而設他處為住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認定,然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見解與上開民事判決矛盾,且並未調取民事判決卷證即逕行判決駁回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有違證據法則,侵害其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周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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