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4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炳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相牴觸,且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九三八號、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四三號判例見解不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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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相牴觸,且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九三八號、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四三號判例見解不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相牴觸,且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九三八號、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四三號判例見解不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泛詞指陳「…法院之認定嚴重侵害聲請人財產利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其判決認事用法也違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顯有錯誤」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關於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有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蔡炳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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