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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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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97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聲請人 楊士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楊士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祭祀公業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八一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祭祀公業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八一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祭祀公業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八一二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經查聲請人係以楊立祭祀公業代表人暨管理人身分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惟未提出證明文件,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處大二字第一0二00三四五七八號函通知補正,聲請人僅以其受全體派下員推舉為管理人之推舉書為之,仍非合法有效之證明文件,視同未補正;又本院大法官嗣以大法官書記處一0三年一月十四日處大二字第一0三000一六五一號函詢臺南市大內區公所,經該所以臺南市大內區公所一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所民字第一0三00五三五七八號函覆,目前該祭祀公業並無依法登記之管理人。是聲請人並非該祭祀公業依法登記之管理人,自不得以該名義聲請本院解釋。縱聲請人係以其個人名義依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本院解釋,亦僅係指摘法院就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要件是否具備及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楊士昌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