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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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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241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聲請人 鄭硯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鄭硯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逃亡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重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重審決定書,所適用之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逃亡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重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重審決定書,所適用之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重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重審決定書,所適用之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上開重審決定書就系爭規定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五次、第一三五六次及第一三六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仍僅指摘系爭規定限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後之軍事審判冤獄案件方得聲請賠償,而非以四十五年十月一日軍事審判法施行時起算,故已違反冤獄賠償法及軍事審判法,核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鄭硯香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7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