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22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0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端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三八八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聲更字第十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三八八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聲更字第十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三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臨時停車地點為慢車道,而法院則依相關證據認定為快車道,屬事實認定之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1次會議
聲請人
陳端妹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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