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55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0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4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席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拆遷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48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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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拆遷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48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遷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48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機關違法失職,確定終局判決又未詳加調查證據,致錯誤認定房屋興建之時間而不發給聲請人拆遷補償費,侵害聲請人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違憲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4次會議
聲請人
王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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