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01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9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建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七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七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七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陳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似不可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較適宜擔任遺產管理人等節,無非指摘法院裁判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聲請人
黃建勳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