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肯認原審判決之見解,認聲請人保險契約之保險範圍,僅限於治療而不包含靜養;且漏未審酌重要證物,已牴觸憲法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魏桂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