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28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第一五三號、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第五二六號、第六三五號及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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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第一五三號、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第五二六號、第六三五號及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第一五三號、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第五二六號、第六三五號及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裁定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五次、第一四一五次、第一四一七次及第一四二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其犯數罪所定應執行刑未依科刑判決先後確定時間為之,依系爭規定提起救濟又遭無理由駁回,致人身自由、訴訟權受有侵害,仍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未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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