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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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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1號

解釋日期 68 年 08 月 02 日聲請人 吳清發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8 年 08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2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清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已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劃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擬興建民營市場遭阻撓,謹請准予解釋法令並示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已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劃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擬興建民營市場遭阻撓,謹請准予解釋法令並示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2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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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8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