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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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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695號

解釋日期 76 年 04 月 03 日聲請人 黃耀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04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聲請人
黃耀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人所犯傷害二罪,均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待刑,而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未於各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侵害基本人權,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人所犯傷害二罪,均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待刑,而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未於各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侵害基本人權,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指摘就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未於各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與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立法意旨,大相逕庭,侵害基本人權。並非主張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聲請人

黃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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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92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