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14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毅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1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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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1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1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屬命令位階,教育部竟引用系爭規定拒絕辦理聲請人之晉任評比,侵害聲請人之服公職權;確定終局判決不察教育部之不法情形而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語。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係指作為確定終局裁判基礎之法律或命令而言;倘與裁判之結果無關,非裁判之基礎者,縱確定終局裁判曾經敘及,仍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對教育部並無請求其補辦晉任評比之公法請求權,且聲請人對教育部之軍訓行政措施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故確定終局判決並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趙毅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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