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5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棋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數件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分別經裁判確定,其中經系爭判決判所處有期徒刑1年7月部分,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確定,與新法修正施行相差僅16天,卻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判處觀察勒戒有別,致不利於聲請人之刑之執行,明顯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大審法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聲請人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鄭棋華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