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99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麟(原名黃○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之疑義;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國賠字第二號拒絕賠償書,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之疑義;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國賠字第二號拒絕賠償書,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之疑義;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國賠字第二號拒絕賠償書,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1.關於聲請意旨指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等違憲部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七○次、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再行聲請,仍係指摘法院裁判認事用法不當致其財產受有損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2.關於聲請意旨指摘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拒絕賠償書違憲部分:查上開拒絕賠償書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居於賠償義務機關之地位,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所為拒絕賠償之意思表示,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之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黃○麟(原名黃○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