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3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婉婷、林凡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給付扶養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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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給付扶養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相對人(聲請人之生父)有家庭暴力行為,造成聲請人幼年成長過程中的心靈傷害,確定終局裁定卻認尚未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稱情節重大者,承辦法官違憲違反系爭規定。聲請人實符合系爭規定免除扶養義務之情節重大要件,對確定終局裁定不服,並請求大法官解釋系爭規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一林凡楷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婉婷、林凡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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