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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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7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志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小額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對野狗傷害情事,均一律駁回訴訟,有違反法治國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及法秩序、公共社會秩序安寧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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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小額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對野狗傷害情事,均一律駁回訴訟,有違反法治國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及法秩序、公共社會秩序安寧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小額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野狗傷害情事,均一律駁回訴訟,有違反法治國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及法秩序、公共社會秩序安寧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認其遭野狗群咬傷,經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上開判決予以駁回後,聲請人提起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案,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開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0次及第150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野狗傷害案所生國家賠償請求訴訟均遭一律駁回,使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流於形式;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下稱新北市動保處)怠於執行捕捉野狗之職務,又未在野狗出沒之公共場所設置告示牌警告經過之民眾,致使聲請人遭野狗群咬傷,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確定終局判決卻認新北市動保處對於野狗是否予以沒入,尚有裁量之餘地,未捕捉野狗並未怠於執行職務,且未設置野狗出沒告示牌,難認設置或管理上有何缺失,而不必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等語。
(三)按人民因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具體指摘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該等法律或命令,聲請本院解釋,已如首揭所示。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聲請人於聲請書中雖一再指陳司法機關就野狗傷人所生國家賠償訴訟均「一律駁回」,為惡法違憲行為,並爭執相關機關怠於捕捉野狗,且未設置野狗出沒告示牌,已成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1項所規定之國家賠償要件等語,惟均未指明其究竟係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而聲請解釋。綜觀其所陳,仍僅係對相關法院認事用法及其所持見解當否之爭執,難認已符合人民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周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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