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77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俊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七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七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七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當事人就交通違規事實之有無,以及法院調查證據程序是否妥當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8次會議
聲請人
陳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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