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9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0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志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前罪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及賭博案件,與後罪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質不同,難謂聲請人犯後罪有特別之惡性,本應與「前、後兩罪相同者」為區別對待,而不應同論以累犯,故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劉志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