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淨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2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權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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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2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2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權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案分別於中華民國98年及99年經法院判刑並告確定,惟該犯罪行為時點皆早於95年刑法修正實施前,故聲請人受通緝之時效依刑法第2條規定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採對當事人較有利之舊法規定計算,確定終局裁定違背法令而違法侵害聲請人之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淨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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