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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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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4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聲請人 周應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周應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之採證及程序進行,有違反憲法無罪推定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之採證及程序進行,有違反憲法無罪推定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論罪科刑之採證及程序進行,有違反憲法無罪推定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因違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與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下分別簡稱持有及販賣與施用毒品罪),經系爭判決認定有罪。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8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關於持有毒品罪部分,並自為有罪判決,此部分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至此已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至販賣與施用毒品罪部分,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維持原審判決,聲請人復行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13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並未表明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屬不合法而駁回,此部分至此亦已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本件聲請,持有及販賣與施用毒品罪,均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法院於未有監聽譯文、未確定證人之可信性下,輕率認定聲請人持有及販賣與施用毒品之罪行。又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欠缺法律扶助律師的協助,以致不知如何主張自己權益。因此,有違反憲法無罪推定原則、司法改革精神而造成冤獄之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規定之處。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周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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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3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