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148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5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2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淑慧法定代理人劉昌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淑慧法定代理人劉昌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函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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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劉淑慧法定代理人劉昌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函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伊參加台北區八十二學年度公立及私立高級中學聯合招生,因台北區公立高級中學聯合招生委員會限制登記之規定,致伊不能登記公立高中。行政法院對伊提起之行政訴訟以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一○號裁定予以駁回。該第九一○號裁定適用之八十○○○市○○○○○○○○○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第二四五九六號函核定台北區公立高級中學八十二年年度聯合招生簡章記載公立高中入學登記之日期與私立高級中學登記之日期重疊,致其登記錄取學校之機會減少,並未具體指陳上開函件(包括簡章)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24次會議
聲請人
劉淑慧法定代理人劉昌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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