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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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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2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徐碧雲、張艷麗、陳菊姿、徐碧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徐碧雲、張艷麗、陳菊姿、徐碧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業務侵占等案件及其非常上訴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5號、第96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業務侵占等案件及其非常上訴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5號、第96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及其非常上訴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5號、第96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5號及第96號刑事判決,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本件聲請原因案件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4號刑事判決以對確定終局判決一提起之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本件聲請原因案件非常上訴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二違反刑罰謙抑思想,違反憲法第13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請人誤植為兩公約)第18條維護信仰自由,有聲請釋憲之必要,請宣告確定終局判決一、二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徐碧雲、張艷麗、陳菊姿、徐碧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