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83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4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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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1)上開裁定未依判決程序調查審究聲請人所主張之再審理由而逕予駁回,違背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抗字第一五七號判例之意旨,適用法規顯有錯誤;(2)上開裁定載 明不得抗告,顯有應適用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三九一號判例而未適用之違法情形,剝奪人民審級利益;(3)上開裁定侵犯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應屬無效云云。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上開裁定適用法規錯誤及違背最高法院判例,致其訴訟權及審級利益受有侵害,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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