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認為其係犯一罪而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依法只能判刑處罰一次,而最高法院對同一犯罪行為,竟先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判以侵占罪,處徒刑八月(七四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判決),繼又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判以誣告罪,處徒刑十月(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因此,誣告罪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將此項誣告罪之判決解釋為違憲。是聲請人之意旨並非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條文規定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80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