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2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八日院鎮刑結一0二聲七三九字第一0二000二五00號、九月五日院鎮刑惠一0一抗三六0字第一0二000二八00號及十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三三八一號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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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八日院鎮刑結一0二聲七三九字第一0二000二五00號、九月五日院鎮刑惠一0一抗三六0字第一0二000二八00號及十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三三八一號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與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有所牴觸,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八日院鎮刑結一0二聲七三九字第一0二000二五00號、九月五日院鎮刑惠一0一抗三六0字第一0二000二八00號及十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三三八一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有所牴觸,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院就聲請人之異議、疑義之聲明,應依系爭規定裁定之,而非由書記官以系爭函答覆聲請人,而認有就系爭規定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云云。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執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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