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5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曾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士小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不法濫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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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士小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不法濫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士小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法濫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即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蔡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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