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48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6036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5 月 04 日聲請人 蔣文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5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18次會議
聲請人
蔣文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陸軍總司令部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一七號判決、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四六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一七號等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陸軍總司令部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一七號判決、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四六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一七號等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最高法院為民刑事訴訟之最高審判機關,其所著之判例對各級法院及行使特種刑事審判權之機關皆有拘束力。聲請意旨以陸軍總司令部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一七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五號判例、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判例、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一七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屬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不同種類且互不隸屬之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8次會議

聲請人

蔣文中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