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66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5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贊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逃兵案件,認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現制屬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管轄)八十四年度錦判字第0一八號判決宣告強制工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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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逃兵案件,認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現制屬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管轄)八十四年度錦判字第0一八號判決宣告強制工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逃兵案件,認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現制屬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管轄)八十四年度錦判字第0一八號判決宣告強制工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就陸軍步兵第一五一師司令部(現制屬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管轄)前開判決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即遽行聲請解釋,於法已有未合;復查聲請意旨謂聲請人業無再犯逃兵罪之虞,確定終局判決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聲請人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處分應屬違憲云云,僅係在爭執審判機關認事用法當否,並未具體指明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聲請人
王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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