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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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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3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黃子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子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25號刑事判決,無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為裁判,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25號刑事判決,無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為裁判,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2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無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為裁判,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第3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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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2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