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519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86次會議
- 聲請人
- 宋佩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宋佩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八五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為之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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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宋佩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八五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為之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囑執行人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八五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為之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適用法律解釋錯誤,而非主張上述法條本身有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6次會議
聲請人
宋佩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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