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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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6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家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檢具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台義108非2136字第1089913541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118390號書函,就其應為本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效力所及,以及該解釋中「相關機關」之定義,聲請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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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檢具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台義108非2136字第1089913541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118390號書函,就其應為本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效力所及,以及該解釋中「相關機關」之定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檢具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台義108非2136字第10899135411號函(下稱系爭函)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118390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就其應為本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效力所及,以及該號解釋中「相關機關」之定義,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其業已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檢察署以系爭函函復;另依系爭解釋精神,不應用累犯加重其責任分數及延長刑期始得呈報假釋,法務部應撤銷原累犯之處遇,其就此所提申訴亦遭法務部以系爭書函駁回;又系爭解釋所稱「相關機關」是否包含法務部,即其是否能以行政職權更訂累犯之定義,尚非無疑;而此範圍之不明確,可能致生憲法人身自由權保護之漏洞,致其無從開啟後續救濟途徑,而持續受有重大人身自由之侵害等語。
(三)查聲請人僅據最高檢察署系爭函及法務部矯正署系爭書函而為本件聲請,惟系爭函及系爭書函均非大審法第5條第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本件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亦不得以系爭解釋聲請人之身分,聲請補充解釋。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亦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楊家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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