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19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後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八號、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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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八號、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八號、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應論搶奪罪,卻以加重強盜罪論處,屬違背法令之判決;另據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同案共同被告證詞不得作為證據,故確定終局判決採共同被告之證詞而為論斷,已偏離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精神,違憲之處亦不昭自明等語。核其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李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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