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50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532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湯振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湯振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交上字第一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交上字第一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交上字第一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否准聲請人追加損害賠償精神撫慰金之訴,且違反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之規定,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何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汽車」等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湯振傑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