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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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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6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王啟銘等301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王啟銘等301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銓敘部、內政部依總統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為重新審定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3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1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銓敘部、內政部依總統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為重新審定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3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1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至第39條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82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18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366號判決及其附表、銓敘部、內政部重新審定處分(下稱系爭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下稱系爭復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至第39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並就釋字第7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系爭處分及系爭復審決定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分別重新審定、計算聲請人之每月退休所得,聲請人不服,認此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之規定,系爭處分、系爭復審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尚有違誤,系爭解釋,應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本院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王啟銘等3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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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3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