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43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7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99次會議
- 聲請人
- 薛猛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九二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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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九二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一號刑事確定判決,與同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九二號刑事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惟查此係相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關於見解所生之歧異,乃其內部應如何獲取見解上統一之問題,尚非與其他審判機關(如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其另謂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號刑事確定判決未能撤銷上述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判決,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於法有所不合云云,則屬該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尤不在統一解釋之範疇,附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99次會議
聲請人
薛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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