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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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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809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2 月 27 日聲請人 林徵熊、林徵陽、林梅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2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8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徵熊、林徵陽、林梅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定地上權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前開判決均屬同一審判機關(普通法院),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徵熊、林徵陽、林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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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1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