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809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徵熊、林徵陽、林梅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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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定地上權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前開判決均屬同一審判機關(普通法院),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徵熊、林徵陽、林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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