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6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國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3項、第4項規定,有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聲請人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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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3項、第4項規定,有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聲請人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3項、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聲請人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允許法官於民事訴訟外,增生無訴訟相對人之訴訟程序,阻卻訴訟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遭額外索取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等語。
(四)查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故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國精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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