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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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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82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聲請人 曾淑卿、曾振華、曾光雄三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曾淑卿、曾振華、曾光雄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九五四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六號民事裁定,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九五四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六號民事裁定,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九五四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六號民事裁定,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均係對法院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曾淑卿、曾振華、曾光雄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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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