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034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5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49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文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判推事未憑證據認定事實,判決違法,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判推事未憑證據認定事實,判決違法,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的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明文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第二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項規定者,大法官會議應不受理。故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為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條件之一,若非該法律或命令本身牴觸憲法,即與規定條件不合,應不受理,此觀其文義自明。本件迭據聲請解釋(會台字第二四八三、二四九四、二五一九、二七八五、二八三五、二九七八及三一七二號),此次聲請仍以所犯偽造文書案件,審判推事未憑證據認定事實,判決違法,檢察官指揮執行失當違法,顯為對於其適用法律當否之指摘,而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牴觸憲法,發生疑義,自與首揭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9次會議
聲請人
周文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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