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6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武雄、林錦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第6項及所授權訂定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8款規定,有違反授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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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第6項及所授權訂定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8款規定,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6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所授權訂定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8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陳武雄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重大消息為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且內線交易罪屬重罪,於嚴格之罪刑法定要求下,應屬國會保留範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授權訂定之系爭規定三有違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2、縱認系爭規定三未違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然就授權母法系爭規定一「公司之財務、業務」、「證券之市場供求」文義所涉範圍廣泛,又何謂「重大影響」亦未可知,受規範者難以從母法之文義明確知悉受處罰之範圍及預見行為之可罰,顯與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所揭櫫之授權明確性之要求不符等語。
(四)惟查,聲請人林錦花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陳武雄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其餘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一、三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三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武雄、林錦花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