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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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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6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吳東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事件,認智慧財產權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聲請人誤植為22日)、10月22日(聲請人誤植為23日)、11月23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事件,認智慧財產權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聲請人誤植為22日)、10月22日(聲請人誤植為23日)、11月23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事件,認智慧財產權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聲請人誤植為22日)、10月22日(聲請人誤植為23日)、11月23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查聲請人曾就前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8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經同院107年9月12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聲請人復就前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9月12日命補正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同院107年10月22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聲請人又就前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10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經同院107年11月23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及補繳裁判費後,末經同院107年12月19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10月22日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均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法提起抗告,法院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審判,並給予聲請人更正之機會,而逕自駁回抗告,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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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3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