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85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雲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定應執行刑應受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法定刑之限制,系爭規定未區分輕重罪,一律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最長期以上,全部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應執行刑,紊亂刑罰評價體系而有違比例原則;且法院就聲請人之竊盜犯行,未按刪除連續犯之立法理由,以接續犯之概念審理,致遭一罪一罰論處,相較其他重大犯罪顯有輕重失衡;2、法院未就聲請人其餘所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定應執行刑,已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當否,尚難謂已針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如何有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敘明。且法院裁判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雲明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