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該判決若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人應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云云。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亦非上開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非屬得聲請解釋之對象。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聲請人
葉0興